時間:2010-05-10 閱讀數:1495
榕建筑[2010]17號
各縣(市)、區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落實建設各方主體責任,維護福州市建筑市場秩序,經研究,決定實行福州市建筑市場責任主體及責任人清出制度,現將清出制度的有關規定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施工企業在我市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市安全站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周內對事故工地進行全面安全檢查,對違反建筑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立即予以立案調查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同時對施工單位作出以下處理:
1、發生一般安全生產事故的,施工企業自被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之日(以省廳下發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文件為準)起3個月內不得參加我市政府投資項目的投標及承接新的施工業務,發生事故的在榕備案施工企業自企業報送事故快報之日起,取消該備案企業的備案資格3個月,不得參加我市政府投資項目的投標及承接新的施工業務;經調查認定屬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以上處理時間延長至6個月;
2、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施工企業2年內不得參加我市政府投資項目的投標及承接新的施工業務,取消在榕備案施工企業的備案資格3年, 不得參加我市政府投資項目的投標及承接新的施工業務。
二、在工程質量安全綜合考評中,一個年度內同一項目累計兩次質量安全綜合考評結果為不合格的,或施工企業所施工的項目有三次被評為不合格的,施工企業和負有責任的監理企業1年內不得參加我市政府投資項目的投標及承接新的施工業務。
三、在建筑安全監督機構的日常監督、巡查中,因安全生產問題對同一企業三個及以上項目或同一項目二次及以上做出限期整改、責令停工等處理的,建筑安全監督機構應于作出最后一次處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告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重新復核違法違規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
四、實行在榕備案企業人員到位核查制度,企業備案人員在每月兩次(兩次到位核查時間間隔少于7天者按到位一次計算)的人員到位核查中不到位達20%及以上的,或在一個年度內,在榕分支機構負責人或一級建造師、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等主要備案人員中有一人累計三次不到位的,取消在榕備案企業的備案資格2年。
五、在榕備案施工企業在年度內有竣工項目而未創建優質工程和文明工地的,或未按閩建建[2007]2號和榕建筑[2008]8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創建“閩江杯”優質工程的,取消在榕備案的施工企業備案資格2年。
六、在有工程款支付擔保且擔保有效履行的情況下,因施工企業原因停工、拖延工期、拒不配合驗收、扣押竣工材料、拖延交房等,造成惡劣影響的,該施工企業1年內不得參加我市政府投資項目的投標活動。經處理仍不糾正的,停止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投標時限順延。
七、施工企業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而引發群體上訪事件、沖擊政府機關、堵塞交通、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影響,造成嚴重后果的,該施工企業1年內不得參加我市政府投資項目的投標活動及承接新的施工業務。經處理仍不糾正的,停止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投標時限順延。
八、施工企業的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和監理企業的總監理工程師長期不在崗、不履職,且拒不整改的,該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或總監理工程師2年內不得在福州市擔任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或總監理工程師職務,負有責任的施工、監理企業1年內不得參加我市政府投資項目的投標。
九、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造價咨詢等行業的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出具不真實、虛假的文件、資料或重大錯誤的文件、資料以及允許他人冒簽等不誠信行為,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情況屬實的,該從業人員2年內不得在福州市從事相關工作;負有責任的企業1年內不得參加我市政府投資項目的投標。
十、招標代理機構在提供招標代理服務時,存在招標文件前后矛盾或違反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因招標代理機構原因引起投訴造成重新評標或重新招標的;不按相關規定收取和退還投標保證金,造成招標人或投標人投訴的;對行政監督部門或其委托的監督機構發出的責令改正通知書拒不改正的;不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要求履行的職責或義務的;該招標代理機構1年內不得承接我市的招標代理業務。
十一、投標人惡意投訴的,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該投標人1年內不得參加我市政府投資項目的投標活動。
十二、清單編制單位未認真履責,編制不規范、漏項、誤算,總造價誤差超過3%的 ,按質量低劣處理,并以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該清單編制單位1年內不得承接我市政府投資項目的造價咨詢業務;對于有意抬高、壓低價格或者提供虛假報告的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上級機關注銷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
十三、勘察單位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成果資料的(尤其是未鉆探出具勘察報告或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該勘察單位2年內不得在福州市區承接新的勘察業務。
十四、因設計單位的設計深度不夠、設計不完整(指設計漏項,施工輔助措施、施工條件考慮不周等)造成項目投資超合同價20%以上的,對該項目設計單位及設計項目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造成項目投資超合同價30%以上的,該設計項目負責人1年內不得在福州市從事設計工作;造成項目投資超合同價50%以上的,該設計單位1年內不得在福州市區承接新的設計業務。
十五、建設單位不按招標及投標文件內容簽訂合同,合同中未載明現場主要管理人員配備、安全文明措施費支付、創文明工地和優良工程及相關索賠條款的,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情況屬實的,對建設單位予以通報批評。
十六、房地產企業拖欠工程款導致工程停工、延期交房,造成惡劣影響的,在問題得到妥善處理前不予辦理新項目的施工許可。
本通知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福州市建設局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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