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11-07 閱讀數:1296
我國的《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都明文規定建筑工程主體部分不能分包,分包的其他部分要經過業主的同意。
但是,能夠參與大型工程項目投標的特級資質、一級資質企業雖然在技術管理方面具有優勢,勞務及機械設備資源卻是薄弱環節。
資質級別較低的企業卻往往擁有機械設備和勞務資源,因此主體工程乃至全部工程分包(俗稱“大包”)長期都是很普遍的現象,只不過通過各種方法包裝成合法的形式,作為幕后英雄的分包商為祖國的基礎設施建設立下了汗馬功勞。
實際上在實踐中只要控制好安全和質量,大包仍是工程施工效率最高的方式。
2016年5月1日建筑行業全面實施了營改增,對承包商尤其是分包商的施工管理及利潤率產生了很大的沖擊,但是工程分包甚至大包的格局在相當長時間內仍然很難改變。
由于預算造價中包含11%的增值稅,承包商的壓力不算特別大,而且可以把擔子甩給分包商,讓分包商提供相關的抵扣發票,老項目3%的簡易征收稅率還能輕松應付。
對于增值稅率達11%的新項目,分包商只有設計完善的工程項目財務管理與稅務籌劃方案,取得盡可能多的進項抵扣發票,才能保持一定的利潤率,從而在市場中生存下去。
一、營改增之前分包商的稅務模式
由于分包大多不公開,分包商以承包商內包隊伍的面貌出現,全部的分包款項收取基本上都通過以下兩種渠道:
1.人工費,通過向承包商提供工人工資表的形式獲得工程款。
2.材料費,安排材料商直接將發票開具給承包商,之前承包商對發票的要求也不高,只要是材料票就行,付款時沒有強制要求對公賬號,多采用委托付款的形式,將款匯入私人賬號,這也是分包商獲取工程款的重要方式。
以這兩種方式收取分包工程款,所發生的稅率基本是零。
二、營改增后分包商(大包)的稅務模式主要有兩種:
(一)公開的合法分包。分包商直接與承包商簽訂分包協議,承包商繳納11%的增值稅,分包商也采用一般計稅,開具11%稅率的發票給承包商用來抵扣。
分包商自行組織勞務人員、購買項目所需的材料設備,用材料專票、新購的機械設備專票、外包的勞務專票(如用自己公司的工人施工則沒有)等符合要求的進項稅成本票抵扣銷項稅,分包商可全盤籌劃稅負,將整體稅負降到較低水平,有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
這種情況下能夠取得的進項發票額與具體的工程項目有關,如果材料費占工程造價的比例較大的項目則能取得較多的進項專票,抵扣完成后在平均水平上分包商自己還要承擔3.5%至5.5%的增值稅。
(二)大包(會包裝成合法的形式)涉及到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分包商提供進項發票會成為承包商撥付工程款的條件,而增值稅抵扣必須滿足四流合一:“貨流(服務流)”、“票流”、“合同”、“資金流”,解決的方式一般是:承包商與分包商會按約定好的大包條件,按項目的工、料、機組成,把合同分解成勞務承包合同、機械租賃合同、材料供應合同,分包商的綜合管理費也涵蓋在這三項合同中。
這樣既滿足了合法分包的需要也完成了“四流合一”,不過分包商的成本會增加,分包商收到的工程款須以勞務費、機械費、材料費的形式給承包商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具體和稅務實務操作方式如下:1、人工費方面因為合同分拆,有單獨的勞務承包合同,合同中一般規定人工費屬于清包工。根據(財稅201636號,清包工可采用簡易征收,增值稅稅率3%。實施的模式一般有兩種:
(1)借用有勞務資質的公司與承包商簽訂勞務承包合同。
優點:風險轉移,不用考慮勞務公司的賬務處理問題。
缺點:要承擔一部分的管理費,受勞務公司的牽制,保證不了資金的安全性和撥付的及時性。
(2)分包商成立自己的勞務公司,可以保證工作效率,而且資金可控,不利因素是賬務需要自己處理,如果成本發票不完善,有潛在的企業所得稅增加風險。前期勞務公司要產生申請資質及安全許可證費用10萬左右,時間約一年左右。所以要提早做準備。
注:城市維護建設稅(市區7%,縣城及鎮5%,其他1%,下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以所繳增值稅為基數計算;企業所得稅按稅務局一般核定的標準2%計算(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額為計稅基礎),不同的地區有所差異。
2、材料費方面大包方式實施的工程,材料方面的稅務管理主要有兩種模式:
(1)分包商選擇承包商項目部認可的供料商,并以承包商項目部的名義與供料商簽協議,發票直接開給承包商用來抵扣,承包商對材料質量和資金管理方面的風險也可以有效管控。
(2)分包商也可以成立物資公司,與承包商項目部簽訂供料協議,進行大宗采購以降低成本,取得增值稅進項發票,并給承包商開具增值稅專票,付款時間可以把握,并有效盤活資金。
應注意盡量選擇一般納稅人材料商,淘汰小規模納稅人或調低小規模納稅人的交易價格。盡量采用一票制采購,即材料價格中包含運費,取得進項為17%的材料發票,若運費單獨開具,運費只能抵扣11%的進項稅額。
3、機械費方面大包工程項目,機械費方面的稅務管理可采用三種形式:
(1)機械協作,此種方式視同于勞務合同,開票同勞務發票,稅率與勞務稅率一致,分包商總體負擔稅率在5.33%左右。
(2)新設備(尤其是一個項目基本折舊完的設備)直接委托承包商采購,進行17%稅率進項抵扣。購買時與承包商簽訂好設備權屬協議,優點是分包商不需多余承擔稅金。缺點是不利于分包商的長期滾動發展。
(3)成立設備租賃公司,開具設備租賃發票給承包商。租賃公司在取得進項發票方面有一定難度,如果工程項目不大,連續12個月累計開票金額可控制在500萬之內(超過500萬,將變為一般納稅人,稅率17%),分包商宜保持小規模納稅人狀態,可去稅務局代開3%的專用發票給承包商,分包商要根據項目情況,成立一個或多個設備租賃公司。
如果工程項目造價高,設備租賃公司就要升級成一般納稅人,可以開具17%的專票,這時進項發票的管理將非常重要,否則會帶來較大的稅務損失,這種情況下分包商負擔的稅率達9.83%左右。
總之,采用大包模式,分包商提供給承包商抵扣的進項稅率平均在6.5%至8%左右,由于供料商會分擔一部分進項稅,但分包商還有2%左右的企業所得稅,因此落到分包商頭上的綜合稅率在6%至8%左右。
工程預算造價中是包含11%的增值稅的,因此分包商與承包商在合同談判時針對這部分內容要妥善處理。如果只是勞務承包,勞務分包方負擔的稅率平均在5.33%左右。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營改增后分包商面臨更大的挑戰,從以前稅率基本為0,到現在稅率6%,甚至是8%;從以前一個公司就可以運營,到現在勞務公司、機械租賃公司、材料公司等等,所需要的日常管理運營費用自然不可同日而語了。
承包商的管理也增加了很大難度,由于缺乏勞務人員及機械設備,機械操作及管理人員也基本沒有,因此通過包清工來實施項目在很長的時期內都不現實。
材料管理方面,如果不包料,承包商分包商很容易扯皮,影響施工效率,對管理水平要求非常高,現在國有施工企業在材料管理方面仍然效率很低。
上面分析對施工企業的利潤產生很大的沖擊,只能是一段時間內的權宜之計,那么未來工程施工領域的格局會朝什么方向發展?
一是盡快建立全行業的誠信體系,完善法律,充許主體工程分包,使具備較低施工資質,但擁有機械設備及勞務人員資源的企業能夠合法地登堂入室,充分發揮大、小企業的專業優勢,提高整個行業的效率。
二是降低資質門檻,使有一定實力的中小施工企業早點獲得高級別資質,直接參與較大項目的投標,前段時間住建部下發的《關于簡化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部分指標的通知》(建市)[2016]226號,說明這項改革已開始啟動。
同時大型施工企業也要加強機械設備與相關專業勞務員工方面的力量,來適應時代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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