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06-04-04 閱讀數:1347
為了加強對注冊監理工程師的管理,建設部日前出臺《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新規從4月1日起實施。
新規規定,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因工程監理事故及相關業務造成的經濟損失,聘用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聘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依法向負有過錯的注冊監理工程師追償。
違反本規定,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摘自《福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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