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04-01 閱讀數:2005
各縣、市(區)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執行省住建廳閩建[2013]5號文精神,做好省外企業在榕服務與管理,現就我委《轉發福建省住建廳關于印發<福建省省外入閩建筑施工企業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榕建筑[2013]51號)補充通知如下:
一、企業在申報省外入閩備案時,應提供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到位證明。
二、企業在榕從事建筑活動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企業備案1年。
(1)因現場質量安全問題被省級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全面停工整改的;
(2)一年內因現場質量安全問題被福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兩次責令全面停工整改的;
(3)一年內被福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立案調查并行政處罰兩次的;
(4)一年內因人員嚴重不到位被福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兩次的。
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榕建筑[2007]110號、榕建筑[2011]33號、榕建筑[2012]21號、榕建筑[2012]35號同時停止執行。
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