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2-04-27 閱讀數:1220
日前,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并下發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為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生產監督、規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所屬安全監督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為設定了具體的標準。
《標準》規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工程監督機構建設,確保安全生產監督抽(檢)查工作專項經費,確保開展工作必要的交通工具、儀器設備和專業技術人員,保證監督機構具備監督和檢測能力。安全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考核認定合格后,方可依法對工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
《標準》提出了安全監督機構對工程項目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的程序和措施等具體內容,并要求安全監督機構可采取監督抽(檢)查的辦法,對工程安全實體和安全生產行為進行監督。同時,要求安全監督機構根據“質量安全監管動態系統、檢測信息監管系統和重大危險源遠程監控系統”動態考核統計數據分析,對安全生產管理差、存在較多安全隱患的工程項目或企業實行增加抽(檢)查頻率等差異化監管。
《標準》要求,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應建立供企業使用的質量安全管理信息共享平臺,推動企業應用“質量安全監管動態系統、檢測信息監管系統和重大危險源遠程監控系統”的基礎信息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并在平臺上公開監督機構的監督執法行為,接受上級監督指導、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標準》明確了監管責任,規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監督機構依法對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承擔監督責任,不按本標準實施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理。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監督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了解,該《標準》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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