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3-03-19 閱讀數:1429
各有關單位:
住宅工程質量涉及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特別是作為為民辦實事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其施工質量更是關系到社會穩定發展以及政府執政形象,為進一步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根據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住宅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現就強化住宅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1、建設單位作為住宅工程建設的首要責任人,在組織住宅工程竣工時應嚴格按照《福州市分戶驗收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要求逐戶進行分戶驗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設單位組織實施分戶驗收,除應組織《福州市分戶驗收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參建方相關人員參加外,尚應組織住宅產權單位代表(產權為個人的由物業公司派代表)參加驗收檢查,產權單位代表或物業公司代表重點監督參建各方責任主體執行《福州市分戶驗收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的“地面、墻面和頂棚”、“防水”、“室內給水排水安裝”項目的驗收情況。
2、分戶驗收發現質量問題應在整改后重新組織驗收,建設單位應按合同約定對發現質量問題返工維修費用進行統計,在工程款中扣除。
3、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對住宅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時,應重點對分戶驗收實施情況進行抽查抽測,并準確填寫抽查抽測部位(樓號、層數、房號、房間、部位、項目、測值等),通過抽查抽測,監督分戶驗收真實性和完整性。
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驗收前,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監督建設單位組織非本項目管理人員的專家(中級或中級以上職稱)對分戶驗收實施情況進行抽查,抽查數量不少于總戶數的1%。
4、在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將住宅工程分戶驗收記錄信息提交到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網站進行3個月公示,并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作為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條件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5、未組織分戶驗收、分戶驗收不合格及竣工驗收前專家抽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單位工程竣工驗收,發現上述情形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責令建設單位重新組織驗收。
6、住宅竣工驗收施行責任追究制度。分戶驗收相關資料應作為住宅工程竣工資料交檔案館進行保存。
分戶驗收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人負總責,參加驗收的人員對驗收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7、住宅交房后,在保修期內發現因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質量標準和設計文件施工造成質量問題的,且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約談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企業負責人,責令整改,并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理;對負有責任的參建各方責任主體或責任人,列入“黑名單”并在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網站進行不少于一年的公示,公示期間限制其參加我市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管理、投標及承接新的施工業務。
8、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二O一三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