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03-14 閱讀數:1252
各縣(市)區建設局,建設系統各有關單位:
根據省住建廳《關于建筑施工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有關事項的通知》(閩建許[2015]297號)要求,除部、省許可資質的省屬建筑施工企業和中央駐閩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仍由省質安總站負責,其他企業由各設區市(含平潭)建設主管部門、自貿區各片區管委會負責實施。為進一步規范此類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現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就有關工作補充通知如下:
一、列入本通知考評對象的全市二級及以上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由市建委質安處(以下簡稱“企業考評主體”)具體負責組織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審核、公告、發證等工作。
二、參評建筑施工企業應按照省住建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閩建[2014]18號)、《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開展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的通知》(榕建安[2015]82號 )要求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工作,并在每個年周期首月20日前通過“工程項目監管系統”提交前一個年周期《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年周期自評表》(詳附表1);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前四個月通過系統申請企業考評,并提交《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自評匯總表》(詳附表2)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考評申請表》(詳附表3)。超過以上時限視同未按規定開展自評工作(企業提交2016年之前的年周期自評表可在2016年6月30日之前提交)。
三、企業考評主體收到企業考評申請表和企業自評材料后,經查驗符合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作出評價,并將《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考評結果公示書》(詳附表4)在“工程項目監管系統”中上網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四、在公示期內建筑施工企業如對考評結果有異議的,可向企業考評主體提交書面復核申請,并提供真實身份證明、聯系方式、具體事實理由和相關證據材料。未在規定時限提出復核申請的,視同無異議??荚u主體當場對復核申請是否受理做出決定,并在5個工作日做出最終復核決定。
五、對于公示期內無異議以及經復核的建筑施工企業,企業考評主體在考評期限結束的次日將《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考評結果告知書》(詳附表5)通過“工程項目監管系統”送達相應的建筑施工企業及其它有關單位。
六、企業考評主體對考評或復核結果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及“不合格”3個等級。對無在建工程的企業,安全生產考核評定分為基本合格、不合格2個等級。
(一)建筑施工企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復核)結果為基本合格:
1、企業依據《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JGJ/T77等進行自評結果為基本合格;
2、企業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不合格率超過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業近三年作為項目考評不合格責任主體的竣工工程數量與企業承建已竣工工程數量之比);
3、企業近三年所承建的項目累計發生2起以上5起以下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4、根據《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企業近三年有1個年周期內施工安全考核記分達40分及以上的。
(二)建筑施工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復核)結果為不合格:
1、未按規定開展企業自評工作的;
2、企業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不合格率超過10%的;
3、企業近三年所承建的項目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5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4、根據《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企業近三年有2個年周期施工安全考核記分達40分及以上的。
(三)除上述規定情形之外,其余的考評結果均為合格。建筑施工企業申報“省級標準化優良企業”(相當于省政府安委會制定的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 “一級達標”)的,按照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優良企業考評暫行辦法》(閩建[2015]4號)予以考評。
七、企業考評結果為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業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則上不少于一個月不超過三個月。整改期限屆滿,依據《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其所有在建項目安全生產被考核記分平均值減少10分及以上的,視同整改后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考評結果可評定為“基本合格”。
八、建筑施工企業在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手續時,應提交企業考評主體的考評結果,達到“基本合格”以上的準予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手續??荚u結果為“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業,經整改后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未提交考評結果的,視同企業考評結果為不合格。
九、建筑施工企業不予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手續或逾期未提交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申請的,若要重新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應責令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同時依據《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其所有在建項目安全生產被考核記分平均值與重新申請之日相比減少10分及以上時,方可重新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若無在建項目的,按照初次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為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業,企業主要負責人辦理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延期時,責令限期重新考核,重新考核期限原則上不少于10個工作日不超過20個工作日;對重新考核合格的,準予辦理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延期手續;對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辦理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延期手續。
十一、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年周期自評表
2、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標準化企業自評匯總表
3、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考評申請表
4、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考評結果公示書
5、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考評結果告知書
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6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