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07-13 閱讀數:1217
各縣(市)區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推動統一開放、公平競爭的建筑市場,完善誠信體系建設,簡化企業入榕前置條件,強化工程項目事中事后監管,加強中標信息和現場執法檢查相結合,督促在榕施工、監理企業(以下簡稱在榕企業)工程項目技術管理人員到崗履職,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請認真執行。
一、注冊地在福州市行政區域外的在榕企業,應在工程項目中標后及施工、監理單位項目人員備案時,向市建委建筑業處報送我市行政區域內工程項目技術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由市建委建筑業處負責核實相關人員的相關證件及社保證明,并采集人員簽名信息;在榕企業實際到位的工程項目技術管理人員及在建項目的備案人員應與《在榕企業工程項目技術管理人員信息核實表》中的人員信息一致。工程項目技術管理人員基本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向市建委建筑業處報備。對已核實的信息,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再重復核實。
二、注冊地在福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在榕企業,結合年度資質檢查和不定期隨機抽查的方式進行。
三、省外入閩建筑企業在辦理《在榕企業工程項目技術管理人員信息核實表》時,應按照有關規定,提供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到位證明。
四、項目所在地的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在質量安全監督檢查的過程中,對照《在榕企業工程項目技術管理人員信息核實表》中的人員信息,現場檢查技術管理人員的到位履職情況。對在榕企業在建項目中出現人員不到崗,技術文件中責任人“冒簽”、“替簽”等違規行為,依法依規予以嚴肅查處,并根據《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體系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標準》,納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扣分。
五、本通知自8月15日起施行。
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