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10-28 閱讀數:1402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了《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簡化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部分指標的通知》,在這深秋的季節,住建部簡短不到1000字的文件一石激起千層浪。驚慌了所有持《建造師》證書的、觀望待考的同志們。
針對這份文件,分析認為:
1、建筑業混亂的市場環境將逐漸變得清澈明晰,這是好事,是制度、是社會進步的一種表現。
一直以來,“掛靠”現象是建筑行業特有的奇觀,這種現象并不符合“強者生存”的市場規律,也不符合新一屆政府關于簡政放權、強化市場調節的主導思想。是必然會被徹底取締的一種現象。今天,這只鞋子終于落地了!可以想象,未來的建筑市場,將會更加規范,資源配置更加合理。同樣,建筑人才憑真本事吃飯的環境將會形成。
2、一、二級建造師將會回歸其應有的位置,發揮其應發揮的作用。
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近10年來,一、二級建造師成為了許多人夢寐以求的逐鹿目標。而如今,證書的使用與管理將會更加“實用”,原因有三:其一、項目上無證項目經理大量存在(能當上項目經理,幾乎沒幾個有時間去考證書);其二、“圍標”現象永遠也杜絕不了,造成了事實上招投標階段“一、二級建造師”需求量任然巨大;其三,也是最重要的一點,想在施工單位混,“一、二級建造師”任然是金字招牌,這點,永遠也不會改變。“建造師執業資格”作為關系國民生計與安全的一種保障,永遠也不會被替代。
3、該政策對施工行業內的“一二建”考生,無任何影響,請安心備考。
“一二建”永遠是施工行業人才的金字招牌,施工技術員想要在本行業生存及提升,一方面要考人脈及能力,另一方面就要考該證書了。沒有證書,升值、加薪、跳槽都會存在問題,都會底氣不足。因此,該證書對于施工行業從業人員來講,是“硬通貨”,證書價值自不必多言。
4、該政策對以考證增收為目的的學員來說,可謂利弊俱存:弊者,證書要求將會增加;利者,證書價值會上升。
該政策試圖將“資質增收”這一空間堵死,但可以預測,此現象不會消失,而是轉型為圍標等其他模式。而這種形式的創收,需求量將會隨著建設行業熱度的持續高漲而增加,價格也會隨著證書使用深度的增加而增加(往往除了證書使用費,還有每月補貼及出場費),使用對于單純考證增加收入的同志們,這是未來可預見的收入增加形式。另一方面,該政策會打擊一部分非行業人員的備考積極性,參考人員基數會下降,導致每年新增證書數量減少,最終可能導致證書價值增加的情況。這對于堅定信心備考,不為外界壞境所動取得證書的同學反而是一個利好消息。當然,以上都建立在學員認真復習備考的基礎上。因為只有拿到證書,才有“實現收入增加”的可能。
5、該政策對未來考試出題具有一定指導意義,題目將會更加高于書本、貼近現場,更加注重綜合應用,當然,對大家來說,難度也會更加大。
該政策目的就是促使“一、二建”證書恢復其應有的地位和價值,“一、二建”證書本身就是項目經理的執業資格??荚囶}目的設置本身就應該是來源于工程實際。未來考題會迎合該政策,更加注重于知識體系的工程實際應用。“門外漢”想靠3-4個月突擊復習看書拿證書,幾乎不可能。想要拿到證書,經過合理、有序的專業培訓,并輔以一定的工程實際經驗才是可行之路。
“一、二”建證書的價值在《建筑法》中已經明確了,在未來相當長一段時期內將無可替代。而本證書市場的逐漸凈化,也將使得“一二建”證書管理越來越規范。通過考證來提高自身就業砝碼、提升自己核心競爭力這一途徑將永遠存在??梢灶A測,“注冊建造師”證書,將會和“注冊造價師”、“注冊結構師”一樣,成為建筑行業的金子招牌而一直存在!
附通知正文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簡化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部分指標的通知
建市[2016]226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中央管理的有關企業:
為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經研究,決定簡化《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中部分指標?,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除各類別最低等級資質外,取消關于注冊建造師、中級以上職稱人員、持有崗位證書的現場管理人員、技術工人的指標考核。
二、取消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標準中關于注冊建造師的指標考核。
三、調整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下資質的建筑面積考核指標,具體內容詳見附件。
四、對申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資質的企業,未進入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的企業業績,不作為有效業績認定。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本地區工程項目數據庫建設,完善數據補錄辦法,使真實有效的企業業績及時進入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加強對施工現場主要管理人員在崗履職的監督檢查,重點加強對項目經理是否持注冊建造師證書上崗、在崗執業履職等行為的監督檢查。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依法給予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注冊建造師,依法給予罰款、暫停執業、吊銷注冊執業資格證書等行政處罰;要將企業和個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布,切實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工程質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實施。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下資質建筑面積指標修訂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6年10月14日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下資質建筑面積指標修訂內容
一、將“1.1.3企業工程業績(3)建筑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1項或建筑面積2萬-3萬平方米(不含)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2項”修改為“1.1.3企業工程業績(3)建筑面積12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項或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項”。
二、將“1.2.3企業工程業績(3)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1項或建筑面積0.6萬-1萬平方米(不含)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2項”修改為“1.2.3企業工程業績(3)建筑面積6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項或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項”。
三、將“1.4.2二級資質(3)建筑面積4萬平方米以下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修改為“1.4.2二級資質(3)建筑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四、將“1.4.3三級資質(3)建筑面積1.2萬平方米以下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修改為“1.4.3三級資質(3)建筑面積8萬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