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6-16 閱讀數:1271
日前,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八部門印發《關于在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工程擔保和工程保險的意見》的通知,通知指出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全省建筑業改革發展的指導意見》精神,切實減輕建筑業企業負擔,確保工程質量,規范建筑市場質量行為,用經濟手段落實工程建設領域各方主體責任,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研究制定了《關于在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工程擔保和工程保險的意見》。
工程智庫小編摘取《意見》要點如下,全文附后。
一、工程擔保
1、可以涵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合同履約、工程款支付、質量保修、農民工工資支付等各個階段和環節。
2、保證人可以是專業擔保公司、銀行或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合同或保險單(以下統稱“保險合同”)作為工程擔保的形式之一,與現金、專業擔保機構擔保書、銀行保函具有同等效力。
3、工程擔保主要包括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承包商履約擔保、投標擔保、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工程質量保修擔保。
4、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保修)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應優先采用擔保方式,有關部門、單位和企業不得強制要求采用現金形式。
5、凡提供相應擔保證明的,有關部門、單位和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絕接受。
二、工程類保險
(一)工程類保險包含工程質量保險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二)工程質量保險是由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向保險公司投保,針對保修期以后出現質量缺陷的保險。
1、工程項目保修期內出現質量缺陷的,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
2、工程項目保修期后,在保險期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修理、加固或重置。
3、投保的工程項目竣工備案后2年,投保人向保險人指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檢查控制機構申請質量檢查,保險合同自檢查通過之日起生效,保險期為10年。
4、投保的建筑物,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因潛在缺陷在保險期間內發生質量事故造成建筑物的損壞,經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申請,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修理、加固或重置的費用。
(三)建筑工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由施工企業在工程項目開工前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期至工程竣工驗收止。
1、投保的建筑工程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保險公司應當及時查勘定損,依法做好理賠服務,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2、保險公司可以在保險金額內先行賠償部分保險金,用于事故傷亡人員賠償及支付醫療等費用。
三、保障措施
1、建筑業企業已提供履約擔保和工程質量擔保的,建設單位不得再扣押工程履約保證金和工程質量保證金。
2、投標擔保、履約擔保、工程質量保修擔保費用由承包單位計入工程造價,工程質量保險費用由建設單位納入工程總投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費用從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
3、政府投資項目應實行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擔保費用應當計入建設單位管理費。
關于在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工程擔保和工程保險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及《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全省建筑業改革發展的指導意見》(青政辦〔2015〕91號)精神,切實減輕建筑業企業負擔,確保工程質量,規范建筑市場行為,用經濟手段落實工程建設領域各方主體責任, 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現就在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工程擔保和工程保險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工程擔保和工程類保險的重要意義
工程擔保是引入保證人作為第三方,對建設工程中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并對違約行為承擔責任,促使參與工程建設各方守信履約的風險管理機制,可以涵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合同履約、工程款支付、質量保修、農民工工資支付等各個階段和環節。保證人可以是專業擔保公司、銀行或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合同或保險單(以下統稱“保險合同”)作為工程擔保的形式之一,與現金、專業擔保機構擔保書、銀行保函具有同等效力。
工程類保險包含工程質量保險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程質量保險是一種轉移在使用期間由潛在的質量缺陷引起的經濟責任的保險。工程質量保險由建設單位投保,建筑物具有所有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為被保險人。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指參加保險的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從業人員或者第三者的人身傷亡以及第三者的直接財產損失,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內進行賠償的責任保險。
在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工程擔保和工程類保險,有利于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充分發揮市場資源配置作用;有利于發揮建設工程各方主體的主觀能動性,減輕企業負擔,提升工程質量水平;有利于完善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發揮工程擔保(保險)的社會管理作用,用經濟手段落實工程建設領域各方主體責任。實行工程類保險,有利于消除建設單位的后顧之憂,有利于企業增強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意識,推進安全監管轉型發展。
二、大力推進工程擔保制度
工程擔保主要包括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承包商履約擔保、投標擔保、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工程質量保修擔保。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保修)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應優先采用擔保方式,有關部門、單位和企業不得強制要求采用現金形式。凡提供相應擔保證明的,有關部門、單位和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絕接受。
(一)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發包人要求承包商出具履約擔保的,應對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并在招標文件及合同專用條款中明確。工程款支付擔保可以實行全額擔保,也可以實行分段擔保,每階段擔保金額應為該段工程合同額的10%,分段清算后進入下段,有效期截止到工程竣工結算款支付完畢(除保修金以外的全部款項)。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工程款時,承包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
(二)承包商履約擔保。在施工合同簽訂前,承包人可以以保險公司保險合同、銀行保函或專業擔保機構擔保書方式提供履約保證。擔保額度一般為合同價的10%,有效期截止到承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發包人應在履約擔保有效期截止之日后7日內解除其履約擔保。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時,發包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
(三)投標擔保。建設工程招投標中,投標人可以以保險公司保險合同、銀行保函或專業擔保機構擔保書方式提供投標保證。投標擔保額度不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超過80萬元。投標人中標,按投標文件規定簽訂合同后7日內解除擔保。投標人未按投標文件約定履行義務時,招標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
(四)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承包人可以以保險公司保險合同、銀行保函或專業擔保機構擔保書方式提供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采用擔保方式交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承包人應在施工許可辦理前,將擔保證明文件原件一并遞交給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可以以工程項目為單位辦理,也可以以企業為單位辦理,擔保額度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制定,擔保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十日。承包人拖欠農民工工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
(五)工程質量保修擔保。承包人可以以保險公司保險合同、銀行保函或專業擔保機構保書方式提供工程質量保修擔保。工程質量保修擔保金額一般不超過工程總造價的5%,有效期由發包人與承包人在保修合同中約定。承包人不履行保修責任時,發包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擔保責任。
三、積極穩妥推行工程類保險
(一)工程質量保險。工程質量保險是由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向保險公司投保,針對保修期以后出現質量缺陷的保險。工程項目保修期內出現質量缺陷的,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工程項目保修期后,在保險期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修理、加固或重置。
投保的工程項目竣工備案后2年,投保人向保險人指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檢查控制機構申請質量檢查,保險合同自檢查通過之日起生效,保險期為10年。投保的建筑物,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因潛在缺陷在保險期間內發生質量事故造成建筑物的損壞,經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申請,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修理、加固或重置的費用。保險金額按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基準費率經保險監管部門批準后,可視具體工程項目以及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信用等因素進行浮動。具體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青海保監局制定。
(二)建筑工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建筑工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由施工企業在工程項目開工前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期至工程竣工驗收止。投保的建筑工程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保險公司應當及時查勘定損,依法做好理賠服務,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保險公司可以在保險金額內先行賠償部分保險金,用于事故傷亡人員賠償及支付醫療等費用。保險基準費率根據投保的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狀況、企業信用等因素進行浮動。具體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青海保監局制定。
四、保障措施
(一)明確職責。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金融辦、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銀行業監管和保險監管等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責,加強對建設工程擔保和工程類保險的規范運行的指導,并對工程擔保和工程類保險參與主體履行監管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擔保和工程類保險的推行和監督指導工作。
(二)試點先行。鼓勵保險公司開展保證保險業務,充分發揮保險公司不占用企業的銀行授信額度的優勢,減少中小企業資金壓力,緩解中小企業“授信難”問題。從2017年下半年起,選擇信用較好、實力較強的施工企業和建設單位,在西寧、海東市的政府投資和商業項目中先行開展試點,鼓勵有條件的州在政府投資項目中開展試點工作。利用三年時間,完善保險公司參與的工程擔保和工程類保險各項管理制度,建立承保理賠、風險控制機制,為全面推行工程擔保和工程類保險創造條件。
(三)強化措施。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應明確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保修)金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繳納方式。招投標管理部門在招標文件備案時要重點對各類保證金繳納方式約定的條款進行審查。建筑業企業已提供履約擔保和工程質量擔保的,建設單位不得再扣押工程履約保證金和工程質量保證金。投標擔保、履約擔保、工程質量保修擔保費用由承包單位計入工程造價,工程質量保險費用由建設單位納入工程總投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費用從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政府投資項目應實行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擔保費用應當計入建設單位管理費。
(四)優化服務。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通過降低申請門檻、簡化申請材料、優化審批手續、壓縮辦理時間,提高銀行保函開具效率,切實幫助企業盤活流動資金,激發企業活力。工程擔保公司要加強自身建設,提升工程擔保公司在資金、信用水平、風險評估、風險防控等各方面的綜合實力,切實發揮工程擔保的作用。參與工程擔保和工程類保險的保險機構,可由一家保險機構牽頭,聯合數家保險機構組成保險聯合體,負責建設工程擔保和工程質量保險市場調研、產品研發、承保理賠、風控流程的制定以及險種的推廣運行。條件成熟后,可由各家保險機構以市場化競爭的方式開展相關業務,通過共保體、再保險等形式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
(五)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通過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平臺,全面公開企業的資質資格、注冊人員、經營管理、合同履約、質量安全等方面的信息,方便社會評級機構、行業組織、保證人查詢。對于國有投資項目,建筑市場信用評價結果直接應用于工程擔保,實施擔保費率差別化管理,對投標擔保、履約擔保、工程質量保修擔保、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額度,年度信用評價為A級的企業按80%執行,年度信用評價B級企業按100%執行,年度信用評價為C級的企業按120%執行。
(六)加強宣傳引導。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廣泛開展工程擔保和工程類保險方面法律知識的普及教育,通過專題講座、專題調研、座談會、現場會等形式,利用報紙、電視和網絡等媒體廣泛宣傳工程擔保和工程類保險的優越性,強化政府的政策引導,及時總結經驗,有效推進工程擔保和工程類保險工作的深入開展。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推進工程擔保和工程類保險工作,健全工程擔保和工程類保險管理機制,完善相關配套政策;加強與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溝通協調,積極解決制約工程擔保和工程類保險推行的有關問題。各地要認真總結推廣經驗,并將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及時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