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0-27 閱讀數:1216
各設區市建設局(建委)、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
為進一步規范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分值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的應用,結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評標辦法(試行)》(閩建〔2017〕5號)的規定,經商省發改委,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內的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下稱“招標工程”)施工總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中,應當使用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分值,即房建工程類信用綜合評價分值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中應用,市政工程類信用綜合評價分值在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總承包中應用。
二、在每季度首月10日后開標的招標工程使用的信用綜合評價分值,應為投標人在上季度相應工程類別(房建工程、市政工程)的信用綜合評價日平均分值(下稱“企業季度信用得分”)。而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含10日)開標的,則為投標人在上季度前一個季度的企業季度信用得分。
企業季度信用得分不再設置設區市信用評價分值權重。企業季度信用得分=企業通常行為季度平均分(下稱“通常行為分”)×40%+企業合同履約行為季度平均分(下稱“合同履約分”)×15%+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季度平均分(下稱“質安文明分”)×45%。
上述各行為季度平均分滿分為100分,超過100分的,以100分計取;低于零分的,以零分計取。
三、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系統(下稱“評價系統”,通過福建住房和城鄉建設網的“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綜合監管服務平臺”登錄),每季度首月10日前公布投標人上季度的企業季度信用得分、行業季度平均分和各類行為的行業季度平均分。其中:
(一)評價系統按照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標準的規定,對所有參與信用綜合評價的企業實施評價,并按照上季度企業通常行為評價的日平均分值確定其通常行為分。
(二)企業的合同履約分和質安文明分按照工程項目的工程類別分類評價,并對應計入房建工程類或市政工程類的企業季度信用得分。
(三)企業參與信用綜合評價,且自評價以來沒有工程項目實施評價的,其合同履約分、質安文明分以對應行為的行業季度平均分確定,直至新的工程項目評價生效為止。
(四)企業承建的全部工程項目結束評價,且沒有新的工程項目參與評價的,在評價結束下一季度起的四個季度內,延續使用評價結束時企業的合同履約分、質安文明分,直至新的工程項目評價生效為止。超過四個季度仍沒有新的工程項目參與評價的,從第五個季度起,合同履約分、質安文明分以對應行為的行業季度平均分確定,直至新的工程項目評價生效為止。
四、企業季度信用得分以項目截標時在評價系統已發布的數據為準。項目截標后不論何種原因變更的信用評價信息,不在變更前已截標的招投標項目中使用。
五、由于投標人名稱變更,造成評價系統公布的與變更后的投標人名稱不一致的,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附上名稱變更證明材料的同時,還應當在投標截止前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將變更證明材料單獨提交給招標人。應提交而未提交的,評標委員會可以按不利于投標人的情形認定。
六、省廳提供評價系統中的企業季度信用得分的數據接口和數據下載,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平臺應當做好數據對接工作。
開標時,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平臺通過企業的組織機構代碼對接評價系統的企業季度信用得分數據并在開標記錄表中予以記錄,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進一步核對。對于評價系統公布的與變更后的投標人名稱不一致,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投標人提供的名稱變更證明材料,在開標記錄表的備注欄中予以記錄。
評標時,評標委員會根據開標記錄表中的投標人企業季度信用得分進行評審。
七、企業季度信用得分的合格分值設置為60分。投標人的企業季度信用得分低于60分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對于評價系統沒有公布其企業季度信用得分的投標人,以60分計取。
以聯合體參與投標的,投標人的企業季度信用得分對應招標工程的工程類別,按照具有相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聯合體成員中的最低企業季度信用得分確定。
八、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以招標公告發布日期或投標邀請書發出日期為準)起實施。本通知實施前省廳印發的的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將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納入房屋建筑施工招投標評分項目(試行)的通知》(閩建筑〔2015〕23號)、《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將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納入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投標評分項目(試行)的通知》(閩建筑〔2016〕6號)和《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調整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有關權重的通知》(閩建筑〔2016〕43號)同時廢止。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