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6-25 閱讀數:1463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動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城市營商環境,強化工程項目事中事后監管,督促房屋建筑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到崗履職,加強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水平,根據《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備案工作的意見》,我委強化房屋建筑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到位履職管理,現結合本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我市房屋建筑施工總承包單位項目部施工管理主要人員(以下簡稱“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實行信息報送制度。在榕企業應在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下發15個工作日內,向市建委建筑業處報送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由市建委建筑業處負責核實相關人員的相關信息。在榕企業實際到位的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應與“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網”中填報的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及《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信息登記表》中的人員信息一致。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基本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向市建委建筑業處報送變更信息。
二、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配備數量應符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配備標準》(閩建建【2013】43號)的要求。建設(代建)單位和招標代理機構編制的招標文件,以及建設(代建)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工程項目承包合同中,對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配備的要求應滿足最低標準規定,不得擅自降低標準。
三、施工單位應按照承諾配備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建設單位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督促施工單位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到崗履職。
四、凡有項目部逾期未完成信息登記、人員未按規定配備或未到崗履職的情況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按有關規定處理。
專此
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