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1-24 閱讀數:884
各市、縣(區)住建局、財政局(不含廈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通與建設局、財政金融局: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轉移支付制度的實施意見》(閩政〔2015〕54號)、《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5部門關于印發<福建省閩臺鄉建鄉創合作管理規定>的通知》(閩建村〔2022〕8號),為深化閩臺鄉建鄉創合作,加快預算資金執行進度,現將2023年閩臺鄉建鄉創合作省級財政補助項目的有關申報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范圍及補助標準
縣、鄉級人民政府、村委會、縣直有關部門或有關國有企業等(以下統稱項目業主)根據轄區單個村莊或集鎮規劃設計、環境整治、農房建筑風貌提升、傳統村落保護利用、產業培育、文化創意等各類鄉村振興需求,委托臺灣建筑師(含文創)團隊(以下簡稱“臺灣團隊”)開展鄉建鄉創陪護式服務的項目和意向項目,可按規定程序申報省級財政補助。省級財政對符合條件的每個項目補助50萬元(不含廈門),全年不超過100個。
二、申報條件
(一)申報項目宜選擇農旅文化資源優勢突出、建設資金有保障、基層干部積極性高的鄉村,列入各級試點示范或當地重點發展的鄉村優先;
(二)申報項目包含閩臺鄉建鄉創合作項目和意向項目。
閩臺鄉建鄉創合作項目指項目已與臺灣團隊簽訂服務合同的,合同金額須50萬元以上,合同約定的陪護式服務期限不少于1年、每月指導服務不少于10天或每年累計不少于100天(含線上線下服務方式,但線上服務時長不得超過總時長的50%);
意向項目指計劃委托臺灣團隊開展鄉建鄉創陪護式服務尚未簽訂服務合同的項目。
(三)已享受省級財政資金補助的閩臺鄉建鄉創合作項目,在臺灣團隊完成合同約定服務內容并取得明顯成效前提下,可在合同屆滿后繼續委托臺灣團隊開展深化服務,并再申報一次省級財政補助。
三、申報材料
(一)閩臺鄉建鄉創合作項目
須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并附電子文檔):
1.閩臺鄉建鄉創合作項目申報表;
2.項目規劃設計咨詢陪護式服務合同(復印件)、根據合同約定應支付的首筆款項支付憑證(尚未支付的要在申報前完成支付);
3.規劃設計咨詢方案和效果圖等技術圖紙;
4.再次申報省級財政資金補助的,除提供上述1至3項申報材料外,還需提供臺灣團隊已履行原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并取得明顯成效的證明材料(包含原合同、原規劃設計方案、10張以上的按照方案實施的實景照片)。
(二)閩臺鄉建鄉創合作意向項目
須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并附電子文檔):
1.閩臺鄉建鄉創合作意向項目申報表;
2.意向項目業主出具的承諾書,承諾在申報之日起2個月內與臺灣團隊簽訂服務合同,委托臺灣團隊開展陪護式服務;
3.縣(市、區)住建、財政部門聯合出具承諾書,承諾負責督促意向項目業主在規定時限內與臺灣團隊簽訂服務合同,并在合同簽訂后按進度撥付補助資金;
4.再次申報省級財政資金補助的意向項目,除提供1至3項申報材料外,還需提供臺灣團隊已履行原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并取得明顯成效的證明材料(包含原合同、原規劃設計方案、10張以上的按照方案實施的實景照片)。
縣(市、區)住建、財政部門應組織意向項目業主于申報之日起2個月內,持本條第(一)款的申報材料,按程序逐級申報省級財政補助,經省住建廳、財政廳評審確定后方可撥付補助資金。
四、申報批次和程序。閩臺鄉建鄉創合作項目省級財政補助實行申報承諾制。2023年度計劃分兩次申報,由設區市住建、財政部門(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交通與建設局、財政金融局,下同)組織所轄縣(市、區)申報,并匯總轄區符合條件的(意向)項目申報材料,分別于2022年12月1日前、2023年1月31日前分兩批報送省住建廳、省財政廳。
(一)項目業主負責組織申報材料,提出申請;
(二)縣級住建部門現場勘察,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在申報表簽署審核意見并蓋章,對意向項目應聯合出具承諾書;
(三)市級住建、財政部門組織復核,分別匯總符合條件閩臺鄉建鄉創合作項目和意向項目的申報材料,及時分批報送省住建廳和省財政廳;
(四)省住建廳委托輔導服務的第三方結合項目開展對接服務實地察看,并會同省財政廳邀請專家評審確定補助名單。
五、申報要求
各市、縣(區)住建、財政部門要積極組織項目申報,妥善保管申報(含相應佐證材料)、審核等檔案資料,嚴格審查項目的申報條件,對項目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負責。申報單位應確保申報項目信息的真實、合法、有效,嚴禁弄虛作假。縣(市、區)住建、財政部門應履行承諾,督促意向項目業主在規定時限內與臺灣團隊簽訂服務合同,并在合同簽訂后按進度撥付補助資金。項目未在規定期限內簽訂服務合同或者未按進度撥付補助資金的,由省級財政收回補助資金,給予通報,并相應扣減次年補助名額。
省住建廳聯系人:何佰昭、劉炳輝;聯系電話:183****6789,15806036389;郵箱:2581721934@qq.com
省財政廳聯系人:陳舒虹;聯系電話:87097053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福建省財政廳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