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06-08-10 閱讀數:1405
林先生一家入住新房未及一年,其4歲的女兒就患白血病死亡。經檢測,他家主臥室內空氣中的甲醛含量嚴重超標。林先生夫婦憤而狀告負責新房裝修的兩家公司。近日,馬尾區法院審結了這樁尚屬我市首例的因室內裝修引起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判令兩被告賠償給原告17萬多元。
2004年5月1日,林先生將其位于馬尾區立馬花園的新房以包工和部分包料的形式,承包給第一被告福州某裝飾設計公司進行裝修。該工程于6月中旬竣工,林先生向對方支付了裝修費。7月3日,林先生將新房的地板裝修工程發包給第二被告福州某貿易有限公司,工程當天竣工當天就結清了款項。
同年8月下旬,林先生夫婦與其4歲的獨女小靈(化名)搬入新房。
2005年6月11日,小靈突然出現持續高燒、咳嗽等癥狀,送經醫院治療后被診斷為急性白血病,并于8月27日治療無效死亡。
在女兒被診斷為急性白血病后,林先生即委托市環境監測站監測新房中主臥室的空氣質量。據該監測站于2005年7月22日作出的監測報告顯示,主臥室中心點空氣中的甲醛含量嚴重超標,為每立方米0.39mg,而我國相關標準則為每立方米0.1mg。
林先生遂一紙訴狀將為其裝修新房的兩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們賠償住房裝修費、女兒醫療費及各項經濟損失等共計36萬多元。
在該案審理過程中,經被告申請并經原告同意,馬尾區法院委托省環境監測中心站對該住房進行了再次監測,監測結果仍然表明主臥室甲醛含量嚴重超標,且室內空氣刺鼻,明顯不宜入住。
馬尾區法院認為,省環境監測中心站的監測結果表明,主臥室甲醛含量嚴重超標造成室內污染,是由兩被告的裝修行為引起的。但由于兩被告不能證明其有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因此應負賠償責任。同時,原告明知室內空氣刺鼻,明顯不宜入住而入住,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馬尾區法院最終判令兩被告承擔同等連帶責任,共同賠償給原告17萬多元。原被告雙方均服判,未提起上訴。
來源:福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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