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06-10-17 閱讀數:1143
最近省廳聯合省直有關部門調研工程價款結算情況時,發現施工項目招投標環節中仍然存在對投標人不合理、不公平、不公正的現象,這些現象如不及時糾正,不利于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不利于行業的發展,容易導致糾紛和工程款拖欠。
一、招標代理機構不按規定的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收費,代理機構惡性壓價競爭,違反“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向中標人收取招標代理費。
二、控制價不準、不實,沒有依據亂壓價,有的沒按規定程序、內容公布。
三、招標過程中,對投標人的合理要求不予采納修改,中標人只能執行招標人的不合理條件。
四、招標文件前后不一致,甚至有歧義,廢標界定不清楚,有的擅自設定行業不存在的標準、提法,設置不合理的門檻。
五、對招標范圍外的項目單價計算辦法不合理,設計變更、簽證增加的工程量,單價壓得很低,很難實施。
六、圖紙不齊就招標,缺漏項目均含在風險包干費中,趕工不計趕工費,創優不給優價,工期提前或延誤,工程創優與否,獎少罰多。
七、簽訂合同違背標書實質性條款,有的另訂陰陽合同。預付款和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比例都取規定的低限,有的甚至要求墊款,已實施的設計變更項目不支付工程進度款,客觀上造成工程款拖欠。
八、要求施工承包方無償提供業主和監理單位的辦公場所和設施。
九、不按時退還投標保證金和質量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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