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06-10-24 閱讀數:1198
為進一步規范房地產企業稅收征管,堵住房地產企業稅收流失漏洞,福州市國稅局、地稅局日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聯合下發相關補充通知,調整預售商品房計稅毛利率,并對房地產企業涉稅事項進行明確規范。
補充通知規定,福州內資企業未完工開發商品房預售收入預計計稅毛利率確定為: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預售收入的預計計稅毛利率不得低于9%;開發項目位于福州市區的,不得低于20%;開發項目位于福州八縣地區的,不得低于15%;開發銷售單棟、聯排或疊拼別墅的,不得低于20%;開發產品視同銷售確認收入時的成本利潤率確定為15%。
通知規定,開發拆遷安置房的,房地產企業應正確核算拆遷安置房銷售(預售)收入,應全額確認拆遷戶的售房收入,拆遷補償支出應作為開發成本,不得按沖減拆遷補償支出后的凈額確認銷售(預售)收入;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商品房預售收入必須嚴格按規定開具《商品房銷售(預收款)統一票據》;開發產品完工后,應按照實際取得收入開具《不動產轉讓(銷售)專用發票》;預售收入按規定計算的預計利潤是企業納稅調整后所得的組成部分,企業發生虧損的,可以按稅法規定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繳納企業所得稅。
通知還明確規定房地產企業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要列為重點檢查對象,開展重點檢查:審核評估中疑點問題不能排除的;實際銷售毛利率低于規定的預計毛利率的;開發成本明顯超過同期同類項目正常水平;上年未檢查過的企業;各主管稅務機關結合征管實際確定的重點檢查對象。 此外,通知還就房地產企業納稅申報、資料報備、法律責任、外資房地產企業納稅等進行明確規定。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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