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06-11-15 閱讀數:1196
13日起,福州市《關于進一步加強個人住房轉讓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開始施行,對“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二手房的情況”,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1%或1.5%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據悉,5年內轉讓的二手房,分兩種情況征個稅。一種是房子如果沒有增值,就按照市場中的申報價或者指導價的最高上限執行。即普通住宅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1%、非普通住宅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1.5%,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另一種是如果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的二手房交易,存在交易增值的,還是按照原來規定執行,即“個人轉讓住房,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來源:東南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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