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06-11-28 閱讀數:1132
住宅樓、綜合性建筑的住宅部分,都不能設置戶外廣告,二環路以內不得新設落地式廣告。昨日,記者從福州市政府印發的《福州市區道路景觀規劃建設管理規定》中獲取以上消息。
據了解,戶外廣告設置有禁區,而且有具體要求。另外,廣告牌、店招、店牌其底邊離室外地面不得低于3米,如位于車行道上方,不得低于5.5米。
戶外廣告禁區
住宅樓、危房、綜合性建筑的住宅部分、建筑物的玻璃幕墻;交通標志、護欄等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和路燈桿、電力桿等道路附屬設施;立交橋、人行過街橋等各種橋梁;建筑物商場門框、門柱及首層通透玻璃上;建設項目永久性圍墻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臨時性施工圍墻可發布自身廣告,但建設項目竣工后應立即拆除);園林綠地內不得擅自設置戶外廣告。
戶外商業廣告
這些地方不得設置戶外商業廣告:涉及國家機關集中辦公場所的區域和路段;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文物保護建筑、紀念性建筑物、教育、文化設施用地范圍內;三環路以內指路牌、地名牌;閱報欄、宣傳欄(確需發布的應報經有關部門批準,且廣告版面不得超過欄牌面積的三分之一)。
落地戶外廣告
這些地方不得設置落地戶外廣告:在廣場、道路交叉口和鐵路道口50米范圍內;公交車站周圍10米范圍內;測量標志、消防栓、路燈桿以及閘閥設施周圍3米范圍內;立交橋匝道內側;寬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沿河兩側10米范圍內等。
在建設項目自有地塊內可發布自我宣傳性廣告,但不應設置成落地立柱式;廣告牌可設置兩面或三面,單面面積不大于120平方米,廣告牌間距不小于200米,快速路兩側廣告牌間距不小于500米等。
附著式廣告
戶外設置附著式廣告有這些要求:高層建筑墻身及裙房屋頂不得設置廣告(除規劃建設中已經預留廣告位置外),不得在建筑物的層與層、窗與窗之間的窗間墻、窗檻墻上設置;設置在建筑物屋頂和設置平行于建筑物外墻的廣告牌,牌面左右不得突出建筑物墻面外輪廓線,且應當平行于建筑物外立面設置等。
來源:東南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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