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07-05-08 閱讀數:1110
《福建省建筑裝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7年4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因建筑裝修活動的特殊性、專業性,且民生性較強,尤其住宅裝修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該辦法倍受社會和行業關注。從建筑裝修實踐看,當前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矛盾和問題:一是公共建筑裝修行為不規范。二是住宅裝修行為缺乏有效引導。在住宅裝修中擅自改變建筑功能、主體結構的為數不少;有的住宅裝修影響了相鄰人的休息,或者侵占了公共部位、公共空間,毀壞了共用設施,破壞了居住環境,引發不少糾紛,影響社會的和諧和穩定;由于裝修活動雙方主體在質量、驗收、工程款支付、工程保修等方面的權利義務不明確,裝修過程糾紛不少;三是裝修后室內空氣污染超標。主要是裝修中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者是材料中的苯、甲醛等有毒物質含量超標,造成裝修房屋室內空氣污染超標,影響人們生命健康;四是存在安全隱患。
《辦法》對公共建筑裝修與住宅裝修采取分類管理:
對公共建筑裝修,主要是從規范公共建筑裝修行為出發,對裝修工程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和裝修隊伍資質要求作出進一步的明確規定。
對住宅裝修,主要是從促進住宅裝修行為規范出發,發揮社會各方主體的作用,綜合運用告知、提醒等人性化措施,予以引導和規范。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有關裝修規范的告知義務、裝修人對裝修產生廢棄物和其他垃圾的處理、房地產開發企業對裝修規范及其有關事項的提醒責任等。在裝修隊伍資質要求上,《辦法》第二十五條作了適應住宅裝修實際的引導性規定,即:業主可以自行裝修住宅,也可以委托依法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裝修單位裝修。
另外,對裝修房屋室內空氣污染超標防范、建筑裝修安全、建筑裝修相鄰關系處理等問題,也做了具體規定。委托裝修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裝修單位應當按約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室內空氣質量進行檢測。裝修單位負責采購裝修材料及設備的,還應當向裝修人提交主要材料和設備的說明書、保修單和環保說明書。房地產開發企業制定的業主臨時公約,應當包含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要求等相關事項。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實行統一裝修的商品住宅在交付使用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購房人提供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合格報告。同時,針對公共建筑涉及公眾安全的特點,對其室內空氣質量作更為嚴格的要求,即公共建筑裝修工程投入使用前,裝修人應當委托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單位對室內空氣質量進行檢測。經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辦法還規定中午12點到下午14點30分,夜間22點到次日早上6點,不得進行影響鄰里正常休息的裝修活動;中考、高考期間,除搶修搶險外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從事產生噪聲的裝修活動。
因裝修引起相鄰糾紛的處理辦法,即建筑裝修影響公共利益或者相鄰權人利益的,相關權利人可以請求業主委員會依照業主公約進行處理,也可以依法向有關執法部門投訴、舉報,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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