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6-17 閱讀數:772
第一條 為規范福州市建筑裝飾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的產生程序,明確會員代表的權利和義務,根據《福州市建筑裝飾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員代表是從協會會員中推選產生,代表會員參加會員代表大會的會員。
第三條 會員代表推選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會員代表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場,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
(二)遵守協會章程,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積極參加協會活動,履行會員義務;
(四)具有行業、區域、專業代表性;
(五)能夠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履行會員代表義務。
第五條 會員代表的數量不超過會員總數的2/3。
第六條 協會負責人、監事為當然會員代表。
第七條 會員代表任期為4年,但申請退會、按規定被除名或視為自動退會的,其會員代表資格從退會之日或被除名生效之日起自動終止。
第八條 會員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代表會員行使權利,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制定或修訂會費標準等重要制度;
(二)審議提交會員代表大會的各項議題、報告等;
(三)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監事;
(四)決定協會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宜;
(五)提出對協會工作的建議和意見;
(六)會員代表大會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會員代表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履行會員代表職責;
(三)會員代表大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或履行會員代表的權利和義務時,由理事會免除其會員代表資格,并由本會秘書處按協會章程和本辦法規定推選增補會員代表。根據協會章程和本辦法規定,可以增加補選會員代表。